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
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,保证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,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重大事项界定的范围
1、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落实学校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;
2、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使用、推荐和奖惩;
3、确定入党、评先评优以及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等问题;
4、学校下拨院部的部门基金的使用、财务收支等问题;
5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;
6、本院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;
7、其它重大问题。
二、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
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,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方能举行。 1、会前通报。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,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会前通报,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。
2、会议准备。需要有会议材料的,应准备书面的上会材料。
3、提前通知。会议通知(含议题及有关资料)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,通知到领导班子成员。
4、充分讨论。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,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。讨论时,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,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。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,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。
5、事项表决。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。可采取口头、举手、投票表决的形式,持赞成与反对意见(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)的人数接近时,可暂缓表决,留待下次会议讨论。
6、做出决策。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,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。
7、形成纪要。会议须形成“重大事项会议纪要”,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。院主要负责人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,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。
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来不及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,领导班子成员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。
三、重大事项决策的违规处理
重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,报请学校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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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9月